2017年11月22日,亚锦科技与南平中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亚锦科技持有的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池)14%的股权为南平中行向RISING提供的以上5亿元美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在当日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2018年8月16日,亚锦科技与南平中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变更质押物为亚锦科技持有南孚电池22.183%的股权,并于2018年8月17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RISING系当时亚锦科技控股股东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境外间接母公司,但以上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发生时,亚锦科技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敬磊作为亚锦科技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亚锦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1年10月22日,亚锦科技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对以公司持有的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2.183%股权为控股股东之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不予追认的议案》。2022年1月10日,上述22.183%南孚电池股权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手续,至此关联担保事项解除。
亚锦科技及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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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八十三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亚锦科技、杜敬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亚锦科技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亚锦科技应当于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830806.云南亚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2013年11月1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有限公司按照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云南亚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公司名称由云南亚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锦科技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母公司,持股82.18%。
亚锦科技2014年6月6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时主办券商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600918.SH)。
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为亚锦科技第一大股东,持股70.39%。
焦树阁2016年3月22日起在亚锦科技备案登记为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3月16日,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显示焦树阁离任。
杜敬磊2016年3月22日起在亚锦科技备案登记为高管、董事等职务,2021年7月8日卸任退出。
亚锦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Jiao Shuge,也即鼎晖投资总裁焦树阁(又名焦震)。2015年,鼎晖投资将南孚电池60%的股权,通过定增方式以26.4亿元的价格装入新三板公司亚锦科技的“壳”中。2016年2月,这笔资产收购完成,鼎晖投资总裁焦树阁成为亚锦科技的董事长。
收购完成7个月后的2016年9月,亚锦科技又展开了一笔定增,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主要募资计划包括了购买南孚电池剩余40%股权,并购国内锂电池公司、碱性电池公司以及海外电池公司。这次募资引发了机构投资者的热烈反响,发行价格为2.5元/股,共有64名投资者认购了11.05亿股,合计27.6亿元。
除了9名个人投资者之外,其余55名投资者都是机构,其中包括了金元顺安基金、长安国际信托、国泰君安期货、海通期货等机构,以及广发证券、中泰证券、中银证券、华鑫证券、华安证券等机构的做市库存股。
通过两次关联交易,26.46亿元定增资金却仅仅获得22.183%的南孚电池股权,与计划相差甚远。同时,让渡22%股权的香港大健康则获利颇丰,两次交易后,焦树阁为实际控制人的这家公司累计套现超20亿元。
截至今日收盘,亚锦科技报1.58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罚。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行为的,或知晓前款行为而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敬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敬磊:
经查明,2017年4月20日,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JiaoShuge控制的企业RISINGPHOENIXINVESTMENTSLIMITED(以下简称RISING)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以下简称南平中行)签订《授信业务总协议》,约定南平中行为RISING提供不超过5亿美元的银行授信。2017年5月17日,南平中行向RISING提供贷款共计5亿元美元。
2017年11月22日,你公司与南平中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你公司持有的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池)14%的股权为南平中行向RISING提供的以上5亿元美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在当日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2018年8月16日,你公司与南平中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变更质押物为你公司持有南孚电池22.183%的股权,并于2018年8月17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RISING系当时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境外间接母公司,但以上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发生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敬磊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1年10月22日,你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对以公司持有的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2.183%股权为控股股东之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不予追认的议案》。2022年1月10日,上述22.183%南孚电池股权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手续,至此关联担保事项解除。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八十三条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杜敬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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